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供应商库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宜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宜学院字〔2017〕148号)、《宜春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宜学院字〔2019〕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施工供应商库组建
在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组建宜春学院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供应商库。一般两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施工供应商库分类
在充分考虑施工供应商专业特长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
情况,将入闱的施工供应商分成四类:市政公用工程、电气工程、园林景观设计及施工、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对入库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五条 适用范围
1.属于学校自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工程项目。
2.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施工难度大、工艺复杂等特殊的采购工程项目。
第六条 选取施工供应商程序
1.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宜春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立项材料、经审核的施工方案或图纸(施工方案和图纸由基建部门出具或按程序选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招标控制价(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仪器设备从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等,经基建部门审核立项后交招标采购中心。
2.招标采购中心会同采购申请单位在双方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的监督下,根据项目类别在施工供应商库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供应商。
3.在采购申请单位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和招标采购中心纪检监督员的监督下,招标采购中心对遴选出的供应商进行系统随机编号。在摇号箱内放入所编号码,第一抽取号码为第一供应商排序人,第二抽取号码为第二供应商排序人,第三抽取号码为第三供应商排序人,推荐前3名为供应商排序人。
4.确定第一供应商排序人为中标供应商,填写《宜春学院施工供应商库随机选取确认表》(附件1)并在招标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申请单位项目合同。
5.合同签订:合同经采购申请单位确认后,在30日内按《宜春学院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6.如项目具有特殊性,由招标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或按照相关程序在施工供应商库中选定。
第七条 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及付款
1.采购申请单位或基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采购申请单位、资产、审计、计财、招标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小组全体人员参与填写《宜春学院工程竣工验收表》和《宜春学院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评价表》(附件2)。
3.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申请单位或基建部门按照《宜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暂行规则》的要求将竣工资料收集完整报送审计处,审计结算后付款。
4.根据合同和审计结果,采购申请单位或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报账手续。
第八条 施工供应商库动态管理
为实行对施工供应商库进行管理,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验收小组填写的《宜春学院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评价表》和采购申请单位填写的《宜春学院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保修服务表》(附件3)进行分级管理。其中,A级施工供应商在招标采购中心网上公示表彰,B级施工供应商约谈整改,C级施工供应商取消其入闱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学校施工供应商入库项目。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施工供应商入闱资格:
1.施工供应商有隐瞒不报的不良记录,或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严重失实的。
2.施工供应商将工程转包第三方的。
3.施工供应商无故不予履行施工合同的。
4.施工供应商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5.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虚报、乱报工程造价,造成审减率超过30%以上的。
6.施工供应商累计三次被评为B级的或一次被评为C级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字样的含本数,“以下”字样的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政府采购限额以及下限金额标准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改变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