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文章来源:宜春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发布时间:2020-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招标采购工作中评审专家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校内招标采购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宜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采购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专家培训、交流、研讨,汇总、分析专家评审情况;

(三)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校内评审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货物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包括仪器设备、IT及网络系统、图书教材、实验用品、服装、日用品等。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新建、改造、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勘探、设计、造价、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服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包括房屋租赁、外包服务、广告广播、餐饮服务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采购中心可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校内评审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成为校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过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相关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标评审工作;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认真、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等评审工作。

第七条 目前已入选各级政府评审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一)项的限制,直接申请成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条第()项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第条其他项所规定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审批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宜春学院校内评审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三)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资产、后勤、基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确认拟入选专家名单,并相应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审专家后,对评审专家的身份和评审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审;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法律责任;

(六)协助、配合校纪委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开标当天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招标采购中心纪检监督员和采购项目申请单位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员)负责落实。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商资产或后勤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评审专家,并将会商决定情况报校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确定后,招标采购中心纪检监督员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章  评审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有价物品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六)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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