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9〕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等规定,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现就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含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二)高校、科研院所。高校,是指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院所,是指纳入各级预算管理、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研究院、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二、简化预算管理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的情形外,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预算单位名字、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整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三、扩大采购自主权
(一)自行组织采购活动。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分散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据《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应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江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之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优化采购流程
(一)实行进口产品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应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无需进行审批。备案前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做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
(二)可采用多种方式征集供应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可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或者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活动。
(三)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建立了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市、县可将部分通用类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网上商城品目范围,高校、科研院所采购部分通用类科研仪器设备,可通过网上商城方式进行采购。
五、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
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高校、科研院所向财政部门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财政部门建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项目情形选择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财购〔2016〕26号)的规定,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控制,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加强督促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督促指导,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保采购规范、风险可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