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书(样版)
项目名称:
采购人: 宜春学院
中标人:
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
乙方(中标人):
丙方(代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根据 年 月 日举行的 招标采购项目(JXYCCG- - )开标结果,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达成本合同。
一、中标商品清单及中标金额: 中标总金额: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规格及参数 | 原产地及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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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合计大写人民币: | ¥ 元 |
二、商品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保证条件和期限:
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制造标准和环保要求。乙方按国家及生产厂家提供的质保期和质保内容提供质保,并负责终身维修,质保 年,质保期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退货,并承担其费用;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商品不存在知识产权等纠纷,若因此产生侵权,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 个月内(或按甲方指定时间)。
四、供货方式:
送货上门,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保证正常使用。安装(含施工、安全防护、保险、及安装所需器械等所有安装范围内的费用)、调试、培训、税金、途中运输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交货地点为:宜春学院。
五、验收方式:
(1)验收人员,要有三方人员参加,甲方用户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乙方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人员。
(2)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甲方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采购验收单》,报采购办备案。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供货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参与货物验收,经货物验收合格并将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验收单》提交给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15日内按合同总金额支付95%,余下5%货款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
七、特别说明:
(1)、供应商在正式验收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如不履行此条款,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全责。
(2)、因乙方产品因素,导致验收不合格,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全责。
八、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商品,乙方可向甲方索赔违约部分2%的违约金。
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乙方可向甲方索赔逾期付款每日付款 0.5% /日的违约金。
乙方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并可向乙方索赔采购合同总额10% 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商品的,甲方可向乙方索赔违约部分0.5%/日的违约金。无故逾期超过 XX 日的,甲方可以废除此次的政府采购合同,重新进行招标采购,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九、质量争议:
因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的宜春市技术监督局裁定或提交宜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败诉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违约条款所列内容予以赔偿。
十、诉讼: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争议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点: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甲方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十一、合同补充: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以及补充书面承诺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数: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三份,丙方、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宜春学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名:
开户行:
经办人: 开户账号: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