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11-26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宜府办字[2012]4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含基建工程设备,机动车辆除外)、工程(基建工程除外)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50万元以上规模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