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10-30

宜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宜学院字〔2017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宜春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宜春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服装和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指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软件、信息、保安、保洁等。

第四条 经过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并已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可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新建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才能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招标采购包括政府招标采购和学校招标采购。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按上级规定实施。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标采购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中心在学校领导下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由项目招标组织管理、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整个过程工作监督三方面组成。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项目的组织管理,采购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和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资产管理、后勤、基建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计财、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项目整个过程的工作监督。

第十条 招标采购中心为学校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核实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代理活动的管理。

(四)按申请单位提供的采购进口产品认证材料,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请及相应批复。

(五)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制定和审核;负责制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六)负责管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用户系统》宜春学院用户。

(七)负责在宜春学院网统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负责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和问题;处理学校招标采购中的质疑、投诉等事宜;并对技术指标有质疑的项目组织协调专家进行论证。

(九)对校内职能部门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与指导。

(十)组织办理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手续。

(十一)负责做好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记录和合同等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相应的职责: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二次价格论证;并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或采购活动。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与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或采购活动。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材料进行审核;相应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或采购活动;负责学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工程招标采购材料进行审核;相应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或采购活动;负责工程项目的报建、进场协调、现场施工管理;负责学校工程招标采购项目验收。

(五)后勤管理部门相应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或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价格预算、立项审批等工作。

(三)根据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及资质或方案等要求。

(四)对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专家论证、申请报告函和公示文件。

(五)提供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认证材料及专家意见表。

(六)与招标采购中心共同确认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七)参与合同谈判、起草、确认,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全面履行。

(八)负责办理报账和货物入库手续。

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又是采购申请单位的,具有本条职责。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及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招标采购适用以下项目: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所列示的招标采购项目。

(三)宜春市《关于严格控制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意见》所规定的项目。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均属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货物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货物服务)的内容和预算,采用以下组织方式实施采购:

(一)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组织招标采购。

(二)不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三)不在江西省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计财、审计、资产管理、申请单位参加,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含某些专用设备)服务项目,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中心审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预算,采用以下组织方式实施招标采购: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实施公开招标。

2.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应调整),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向上级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照上级监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服务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3.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由招标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提出计划,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4.工程造价单项或批量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5.除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具备应当公开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因素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学校招标或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

(二)工程建设服务项目

1.在江西省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上(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2.不在江西省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下的,且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应调整),由招标采购中心向上级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照上级监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3.不在江西省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下的,且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4.不在江西省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下的、且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5.除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具备应当公开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因素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学校招标或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印刷项目外,属于政府协议供货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宜春市政府协议供货目录》,根据各申请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实施;印刷项目供货单位或服务单位的选择,由申请单位在政府已确定的定点单位内自行选择采购,合同签定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执行。合同签定后,申请单位须同时将相关材料交招标采购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申请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申请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申报。

1.采购申请单位将学校的立项批复、项目预算清单、技术参数或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其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工程招标采购项目提交基建管理部门。上述职能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补充,在《宜春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职能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采购申请单位提交招标采购中心。

新建工程项目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材料。

2.招标采购中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材料后,会同审计、计财部门进行二次价格论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批复。

确定采购需求后政府采购项目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后进行。

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报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进行。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确定的技术参数或方案等要求,拟定招标采购条款并草拟招标采购文件,交招标采购中心审核。主要审核内容:项目名称、设备清单、工程清单、采购方式、评标办法、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其他要求、合同文本等。涉及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需进行专家论证。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与相关法规相违背的,或不符合要求的,招标采购中心可要求申请单位修改或重新制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按照上级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售卖标书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售卖标书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实施。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工作按上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评定专家的抽取,公开招标项目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项目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财政资金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具体事务。评标委员会由职能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定专家在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按规范要求编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标结果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在宜春学院网公示。招标文件应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由学校或委托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一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公示期内如遇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可后撤销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依序顺延或重新申请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文本,草拟合同应将中标人的相关承诺细化为合同条款。

草拟合同文本经申请单位确认、相关职能部门与招标采购中心和中标人签字认可后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书面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招标采购中心和申请单位按程序,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由申请单位按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正式合同须有具体经办人签字,经学校和中标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书面合同需交招标采购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与付款。

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的履行,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执行。工程采购合同的验收由基建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执行,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计财部门按程序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质疑处理。

(一)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质疑问题

1.受理投标人的质疑,与质疑人进行沟通和核实质疑内容; 涉及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招标采购方案、付款等内容的质疑,由采购项目负责人作出答复;

2.涉及招标采购环节、过程的质疑,由招标采购中心、监察处、代理机构、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确定质疑问题回复;

3.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处理因质疑而产生的投诉。

(二)质疑内容需要考察核实的,应由3人及以上人员参加考察核实,并形成考察核实报告;

(三)一般质疑投诉回复在7个工作日完成;需要考察核实质疑在30个工作日完成;

(四)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报告学校监察处。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归档。

招标采购中心应对招标信息、过程及结果等资料做好记录,并对招标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招标采购中心需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接受监察处、审计处抽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月报表方式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并接受招标采购中心抽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相应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招标采购工作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处。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明招暗送或泄露招标采购秘密的。

(三)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采购活动致使招标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旅游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有价证券、赠品、回扣和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五)利用招标采购活动牟取私利或与投标人串通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的。其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将招标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七)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玩忽职守、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招标服务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中心依据学校本年度的招标计划,从宜春市招标代理机构库内招标选取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代理本年度的招标采购任务。

第三十五条 组建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评标专家库,校内评标专家由学校监察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在货物、服务和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共同抽取。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按财政部制定的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政策在本文件颁布后有修订,以修订后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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